雖然我國目前對預包裝飲料酒標簽標示的有關規定和標準是嚴格而且規范的,但該類產品的標簽標示仍然存在很多問題。有些問題是生產者疏忽大意造成的,如:配料表中食品添加劑名稱不準確;凈含量的計量單位英文大小寫不正確;產品標準號及年號印刷錯誤等。但有些問題則是生產者、經銷者有意所為,目的是混淆產品的真實性屬性,掩蓋其生產中違規使用生產原料、輔料、食品添加劑的事實,以假亂真、以次充好,以此來誤導消費者,逃避監督。
飲料酒標簽標示常見的問題:
(1)蒸餾酒中配料表標注內容與實際不符,如:以食用酒精為基酒,采用液態法生產的白酒,其產品的配料表中仍然標示“水、高梁、小麥”。
(2)黃酒標準規定在黃酒生產中除焦糖色素外,不允許含有任何外來添加物,而許多不法生產企業在用水、食用酒精、少量黃酒、甜味劑、著色劑、防腐劑配制而成的低檔配制酒的標簽上標注其產品為黃酒。
(3)在其他地區生產的飲料酒,其產品名稱使用原產地保護的產品名稱,如:在黃酒中產品,名稱使用“紹興加飯酒”、“紹興花雕酒”、“紹興香雪酒”等。
(4)用水、食用酒精、食品添加劑等加入或不加入葡萄汁(或其他果汁)生產的露酒,其產品名稱仍然標注為“××葡萄酒”或“××果酒”。
(5)生產過程中使用食品添加劑,但在其配料表中未標示。
(6)產品執行標準中對飲料酒的品質等級有規定,但在標簽上未標示。
(7)進口的飲料酒不打中文標識,或中文標識內容不完整、不規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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