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在我國,飲料酒有專門的標簽標準,即GB 10344-2005《預包裝飲料酒標簽通則》,該標準是引用GB 7718-1994食品標簽通用標準》(現為GB 7718-2004《預包裝食品標簽通則》)。飲料酒標簽的基本要求如下。
(1)標簽所有內容,應符合國家法律、法規的規定,并符合相關產品標準的規定。
(2)飲料酒標簽的所有內容應清晰、醒目、持久;應使消費者購買時易于辨認和識別。
(3)飲料酒標簽的所有內容,應通俗易懂、準確、有科學依據;不得標示封建迷信、黃色、貶低其他飲料酒或違背科學營養常識的內容。
(4)飲料酒標簽的所有內容,不得以虛假、使消費者誤解或欺騙性的文字、圖形等方式介紹飲料酒;也不得利用字號大小或色差誤導消費者。
(5)飲料酒標簽的所有內容,不得以直接或間接暗示性的語言、圖形、符號,導致消費者將購買的飲料酒或飲料酒的某一性質與另一產品混淆。
(6)飲料酒的標簽不得與包裝物(容器)分離。
(7)飲料酒的標簽內容應使用規范的漢字,但不包括注冊商標。①可以同時使用拼音或少數民族文字,但不得大于相應的漢字。②可以同時使用外文,但應與漢字有對應關系(進口飲料酒的制造者和地址,國外經銷者的名稱和地址、網址除外)。所有外文不得大于相應的漢字(國外注冊商標除外)。
(8)飲料酒的包裝物或包裝容器最大表面面積大于20 cm2時,強制標示內容的文字、符號、數字的高度不得小于1.8 mm。
(9)如果透過飲料酒的外包裝物能清晰地識別內包裝物或容器上的所有或部分強制標示內容,可以不在外包裝物上重復標示相應內容。
(10)如果在飲料酒的內包裝物(或容器)外面另有直接向消費者交貨的外包裝(或大包裝),可以只在外包裝(或大包裝)上標示強制標示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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