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飲料酒:指供人們飲用且乙醇(酒精)含量在0.5%~65.0%(體積分數)的飲料。
(2)發酵酒:指以糧谷、水果、乳類或允許使用的野生植物等為原料,主要經酵母發酵等工藝制成的飲料酒。
(3)食用酒精:指以糧谷、薯類、糖蜜為原料,經發酵、蒸餾而制成的、符合GB 10343的食品工業專用酒精。
(4)蒸餾酒:指以糧谷、薯類、水果或糖蜜等為主要原料,經發酵、蒸餾(包括串蒸、浸蒸、提餾)、陳釀、勾兌制成的飲料酒。
(5)配制酒:指以發酵酒、蒸餾酒或食用酒精為主要酒基,加入可食用的輔料或食品添加劑,進行調配、混合或再加工制成的、已改變了其原酒基風格的飲料酒。
(6)預包裝飲料酒:經預先定量灌入容器中,向消費者直接提供的飲料酒。
(7)飲料酒標簽:飲料酒包裝上的文字、圖形、符號及一切說明物。
(8)酒精度(乙醇含量):指在20℃時,100 mL飲料酒中含有乙醇(酒精)的毫升數,即體積(容量)的百分數;或100 g飲料酒中含有乙醇(酒精)的克數,即質量百分數。
(9)配料:在制造或加工飲料酒時使用的,并存在(包括以改性的形式存在)于產品中的任何物質,包括食品添加劑。
(10)食品添加劑:為改善飲料酒的品質和色、香、味或為防腐、防止混濁、沉淀等工藝需要而加入的化學合成物質或天然物質。
(11)加工助劑或加工輔助物:指本身不作為食品配料用,僅在飲料酒加工、配制或處理過程中,為實現某一工藝目的而使用的物質或物料(不包括設備和器皿)。
(12)生產日期(灌裝日期):飲料酒成為最終產品的日期。
(13)包裝日期(灌裝日期):將飲料酒裝入(灌入)包裝物或容器中,形成最終銷售單元的日期。
(14)保質期(最佳食用期、最短適用日期):預包裝飲料酒在標簽指明的貯存條件下,保持品質的期限。在此期限內,產品完全適于銷售,并保持標簽中不必說明或已經說明的特有品質。超過此期限,在一定時間內,預包裝飲料酒可能仍然可以食用。
(15)保存期(推薦的最后食用日期):飲料酒在標簽指明的貯存條件下,預計的終止食用日期。在此日期之后,預包裝飲料酒可能不再具有消費者所期望的品質特性,不宜再食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