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根據國務院國發59號文件《國務院批轉商業部、國家計委、財政部關于加強酒類專賣管理工作的報告》精神,山西省便結合自身真實情況早在1978年制定了山西省酒類專賣管理辦法:
一:生產管理
1.現有的國營專業酒廠,產、銷全部納入計劃;今后新邀國營專業酒廠,必須按照統一規劃,合理布局,有利生產,有利銷售的原則,經省級主管工業部門審查,并同省商業局、糧食局協商同意,加注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批準意見后按照新增工業廠、點的報批手續辦理,經省專賣部門發給釀酒執照,才能進行生產。
2.凡屬糧食、副食加工、飼養場、畜牧場和部隊、機關、團體、學校等部門,為了綜合利用加工副產品、飼料、下腳料等為釀酒原料(先釀酒后以酒糟作飼料)開辦的制酒車間,經縣級和縣級以上的專賣部門與工商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屬實后,向同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批準手續,專賣部門發給釀酒執照,方可進行生產。
以上各種類型的酒廠,一律不準搞“來料加工”或“以酒換料”,都要服從專賣管理,產品質量要符合國家規定標準。糧食白酒出廠度數,不能低于六十三度,商業收購仍按六十一度折算,生產單位只能按原度出廠,不能加漿,并要保證色澤透明,無混觸,無異味。交當地糖業煙酒公司統一收購,安排市場供應,絕對禁止酒廠自銷。
3.公社、生產大隊、生產隊等集體所有制單位辦的酒廠,必須堅持不準用糧食釀酒的原則。利用當地的野生原料,殘次水果釀酒的,須按地產地銷的原則并經當地專賣部門同意后,報請縣工商行政管理局批準,專賣部門發給“臨時釀酒執照”方可組織生產。
4.除國營專業酒廠生產的瓶裝酒使用商標外,非專業性的酒廠用代用品或綜合利用原料生產的瓶裝酒,一律不使用商標。經酒類專賣管理部門批準生產的代用品酒包括果露酒,經當地工商管理部門批準,可以使用簡單的裝橫圖案(注明廠名、地址)。
凡使用商標的產品,都必須附當地酒類專賣管理部門質量檢驗證明。
二:銷售管理
1.酒類的批發業務,由各級糖業煙酒公司經營,酒類的零售業務,由專賣部門批準的國營商店、供銷合作社和城鄉合作商店、代銷點經營。任何單位和個人未經批準,一律不得私自銷售酒類。不準以酒易物,亂搞協作。各級專賣機構要加強對零售酒的檢查管理,做到保質、保度、保量、保價。要打擊投機倒把活動。
2.城鄉市場,須要建立酒類銷售網,搞好酒類的供應工作。凡是需要設立零售酒類的銷售單位,均由當地專賣部門審查核批,發給專營酒類或兼營酒類許可證(由省專賣管理局統一印制)方可營業。
三:運輸管理
1.凡經鐵路按整車辦理酒類運輸,在提報運輸計劃時,必須縣級以上(包括縣)專賣部門開具證明。不論計劃內,計劃外或變更計劃,均按運輸計劃歸口管理的規定,經省商業局按照國家調撥計劃或三類物資交流會簽訂的合同和合理流向審查蓋章后,鐵路、交通運輸部門方可受理。
2.凡屬鐵路零擔和公路運輸,本省按行政區,屬于跨縣的,由縣糖業煙酒公司開具證明,經縣商業局審查蓋章;跨地區的由地區糖業煙酒公司開具證明,經地區商業局審查蓋章;運往省外的內地、市糖業煙酒公司開具證明,報省糖業煙酒公司審查同意,經省商業局審查蓋章后,鐵路、交通運輸部門方可受理。
3.對外國在中國的人員托運的酒類不受本辦法限制。
四:市場管理
1.為加強酒類的行政管理,各級專賣、稅務、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協同有關單位,在當地黨委和革委的領導下,共同組成酒類市場管理小組,負責對酒類市場的管理。
2.對私釀、私賣、偷稅、漏稅的生產和經營單位以及個人,要停止其釀賣。對已生產未銷出的酒,除照章補稅外,以質論價交當地糖業煙酒公司收售。燒酒工具進行封存。對其它違章違法行為者,由專賣、稅務、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區別不同性質和情節,按照政策正確處理。
改革開放之后,由于改變了過去的獨家經營為市場性的自由經營,但專賣體制還不健全,酒類專賣管理辦法的實施,有利于加強對酒類專賣市場的職能管理。
上一篇:酒政法規:酒類產品稅征稅辦法
下一篇:酒政法規:年份酒必須明確標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