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市增城區一家酒廠老板梁某為謀取不法利益,多年來將珍稀動物泡酒出售。昨日(5月4日)從廣州市增城區人民檢察院獲悉,梁某因犯非法出售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一審被廣州市增城區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10年6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5萬元。
酒廠被查獲,24瓶動物藥酒
2012年以來,被告人梁某在增城區經營一家酒廠期間,向他人收購圓鼻巨蜥、大壁虎、褐翅鴉鵑等國家重點保護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用于浸泡藥酒并出售。
2015年1月24日中午,增城森林分局民警在該酒廠查獲浸泡各種國家重點保護的珍稀動物的藥酒24瓶。經華南野生動物物種鑒定中心鑒定,其中包含:國家I級保護動物圓鼻巨蜥1只;國家II級保護動物大壁虎10只、褐翅鴉鵑12只、松雀鷹3只、燕凖1只、東方角鸮1只、鷹科物種1只、鸮形目物種10只。2015年7月,梁某主動向警方投案。
辯稱動物藥酒,系已故妹妹所有
面對檢方指控的非法出售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名,梁某否認控罪,辯稱被查獲的動物藥酒是其妹妹所有,早在2013年4月妹妹就將這些動物拿到他的酒廠買酒后泡好,之后就一直將動物藥酒放在那里。但2014年11月,妹妹病故,所以酒一直放在廠里。梁某辯護人當庭補充,被查獲的動物藥酒是用來擺設,不是用于出售,因為警方是在酒廠大堂酒架以及收銀臺下搜出,但其酒廠主要經營白酒。但據梁某酒廠員工證言顯示,廠里酒架上的藥材酒和24瓶動物藥酒都是老板梁某自己浸泡的,也都是拿來賣給客人的。此外,據梁某妹妹的公公證言顯示,兒媳身前患病不會喝酒。
本案庭審中,梁某觸犯的罪名成為爭議焦點。梁某辯護人辯稱,即使梁某構成犯罪,也應構成非法出售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制品罪,且梁某有自首情節,請求法院從輕處罰。
法院審理后認為,“野生動物制品”是指對捕殺的野生動物的皮、毛、角、骨、肉等進行加工,制作成成品或者半成品的物品。然而,本案中查獲的野生動物均為完整的尸體,僅用于浸泡白酒,并未被進行實際加工,故并非“制品”。
為此,辯護人提出本案涉及出售野生動物制品罪的辯護意見據理不足,法院不予采納。
針對涉案24瓶動物藥酒是否歸梁某所有,法院認為,依據證人證言證實,梁某妹妹家庭經濟困難,且本人身患重病,缺乏購買大量野生動物的經濟能力,且梁某妹妹不喝酒,也未從事酒類經營活動。而且,由現場勘查材料可知,涉案24瓶動物藥酒與梁某經營的其他酒混雜無序擺在酒架上,也沒有明顯區分或標識,擺放位置也是用于出售的商品位置,而且梁某供述細節前后不一,難以讓人信服,也沒有提供證據證實涉案動物藥酒是其妹妹所有,為此,法院結合本案證據,認定涉案動物藥酒為梁某所有。
此外,雖然梁某主動投案,但并未如實供述其犯罪事實,不構成自首。
犯罪情節特別嚴重,酒廠老板獲刑10年半
法院審理后認為,梁某無視國家法律,以營利為目的,非法出售珍貴、瀕危野生動物,情節特別嚴重,其行為已構成非法出售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為此判處有期徒刑10年6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5萬元。
經辦檢察官表示,依據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條規定,非法獵捕、殺害國家重點保護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的,或者非法收購、運輸、出售國家重點保護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及其制品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