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5前夕,武漢中級人民法院通報,2012年至2014年,法院共受理消費者維權類民事案件百余件,受理生產、銷售偽劣商品類刑事案件89件,侵犯知識產權案件460件,并公布一批典型案例。
祖傳秘制藥酒喝死人
制藥酒老漢獲刑10年
2013年1月17日晚,郭某邀魯某等人吃飯時,拿出一瓶藥酒請魯某共飲了近1兩。回家后,郭某嘴巴發麻,但他告訴妻子以前喝藥酒也這樣,于是倒頭睡下。
同時,魯某也發現身上發麻,并反復嘔吐。其家人得知郭某也有此癥狀,懷疑藥酒有毒,于是將他們送至醫院。經診斷,魯某為食物中毒,治療后好轉,但郭某被送至醫院時生命征象已消失。
警方調查得知,兩年前,郭某的一名老中醫朋友史某找到他,說根據祖傳秘方配制了一種專治風濕的藥酒,780元一斤。郭某買了一斤喝過覺得有效,于是事發幾天前,史某又免費送來半斤讓其幫忙宣傳。
事發后,生產、販賣該藥酒的史某涉嫌過失致人死亡被抓獲,警方在其租住處查獲95瓶50毫升玻璃瓶裝自制藥酒、中藥材清單及產品說明書等。清單記載,泡酒藥方共25種中藥材,其中包括蒼耳、附子等有毒藥材。
史某交代,一名創業導師告訴他在民間找5000人服用自家藥酒后進行宣傳,就可找風投公司投資生產藥酒,并申請國家專利。
去年7月,江岸區法院一審認定史某犯生產、銷售假藥罪,判處有期徒刑10年,并處罰金5000元。今年1月,武漢中院二審駁回其上訴,維持原判。
制售85公斤“毒豬血”
作坊老板被判刑兩年
2013年3月27日,武漢市技術監督局洪山分局根據舉報,在洪山區張家灣某社區一廢棄倉庫旁臨時搭建的8平方米房間內,查獲一口正在煮豬血的大鐵鍋、一桶約有30公斤未凝固的血漿、三桶半約55公斤的成品豬血及其他不明液體等。
經對成品豬血進行抽樣檢測,豬血中甲醛含量為249毫克/公斤。甲醛為國家明令禁止在食品中添加的非食用物質,所生產加工的食品有毒有害。因涉嫌違法犯罪,該案被移送公安機關。然而作坊主胡某借口“找老板”,離開執法現場后潛逃。
去年10月15日,胡某在南昌縣一銀行辦理業務時被警方抓獲歸案。他交代,2013年元月,他和前妻一起租用這間民房,每天早上出去找殺豬的以2元一頭的價格收購豬血。回家后,胡某將豬血加工,再由前妻送到菜場賣給攤販。胡某稱,他沒有任何相關執照和衛生證,在豬血中摻甲醛是別人教的,說可保鮮到第二天。
一審洪山區人民法院認為,胡某在生產、銷售的食品中摻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該行為已構成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處其有期徒刑2年,并處罰金2萬元。今年2月,武漢中院作出終審判決,駁回胡某上訴維持原判。
超市叉車撞傷顧客
顧客被判擔責20%
2013年5月30日晚,張某某在武漢某超市購物時,被銷售員孫某向前拖行的運貨叉車撞傷。經鑒定,張某某構成十級傷殘,遂向法院起訴索賠。
經查明,孫某是武漢某商貿公司員工,由該公司派遣至超市賣場從事銷售工作。
一審法院認為,勞務派遣期間,被派遣員工因執行工作任務造成他人損害的,由接受派遣的用工單位承擔侵權責任。因此,孫某致張某受傷,應承擔相應的民事賠償責任,其產生的法律后果由超市承擔。此外,張某某自身也應承擔一定民事責任。故判決超市承擔八成責任,賠償張某某共6.4萬余元。
超市不服,上訴稱孫某與自己并非勞務派遣的法律關系,應由商貿公司承擔侵權責任。
二審武漢中院認為,商貿公司未向勞動部門申請,沒有勞務派遣資格,故超市與其之間并不具備勞務派遣的特征,孫某造成張某某的傷害行為責任應由商貿公司承擔。故改判商貿公司承擔80%的責任,張某自擔20%的責任,超市作為公共賣場內的管理者,對商貿公司的賠償責任承擔補充賠償責任。
寵物售出后死亡
商家被判不擔責
去年3月27日,陳某在張某的寵物店花1000元買了一只哈士奇幼崽,并簽訂《寵物出售協議書》,上面注明售出寵物出門概不負責,染各種疾病造成死亡與該店無關,出售不退不還等。
幼崽買回不久就死了,陳某認為是張某出售時,幼崽本身帶病所致,遂訴至法院要求對方賠償。
法庭上,張某提交了國家檢疫部門的動物檢疫合格證明,證明自己出售的犬只健康。
法院認為,陳某無證據證明張某出售的寵物患有疾病,并由該病導致死亡。且雙方簽訂了協議書,說明張已盡到風險提示義務。此外,由于雙方未約定檢驗期限,故按《合同法》規定,陳某作為買受人,未及時檢驗并通知張某所購寵物不符合健康要求,張某不承擔責任。
去年6月,一審法院判決駁回陳某的訴求。武漢中院經審理后終審判決駁回其上訴,維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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