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元1279年,元世祖忽必烈滅南宋,統一了中國。元朝的疆域,較之漢唐盛世,領土更加廣闊,成為當時世界上疆域最大、最富庶的統一的多民族國家。
元朝政府非常重視酒利,專設機構(務)對酒曲醋征課,實行專賣政策。元朝酒的專賣制度始于“太宗辛卯年,立酒醋務坊場官,榷沽辦課,仍以各州府司縣長官充提點官,隸征收課稅所,其課額驗民戶多寡定之。甲午年,頒酒曲醋貨條禁,私造者依條治罪”(《元史.食貨志》卷2)。也就是說,在元朝建立以前,已經實行酒類專賣,并且按各地人口多少來分配課額。入元以后,在至元年間又進一步嚴格專賣制度,當時規定:“命隨路酒課依京師例,每石取一十兩”(《元史.食貨志》卷2)。私人酒戶如要釀酒,”令酒戶自具工本,官司拘賣,每石止輸鈔五兩”(《續資治通鑒》卷186《元紀》)。元朝酒類專賣稅很重,早期每石米一貫,以后增至每石米十兩(官制官賣),或每石米五兩(民制官收官賣),增加了十倍或五倍。因此,酒價昂貴,收入甚厚。酒醋的課稅皆著定額,成為國家財政收入的重要來源。為了確保酒利,法律嚴禁私造,“有私造者,財產、子女沒官,犯人配役”(《續資治通鑒》卷l86《元紀》)。仁宗延祜六年(公元1319年)定私造酒曲依匿稅科例,以嚴刑竣法禁斷私造。
另外,元代在糧食不足的時候厲行禁酒政策,在禁酒期間,犯禁者按律處罰,甚至“釀酒犯者死”。《元史·刑法志》載:“諸私造唆魯麻酒者,同私酒法,杖七十,徒二年,財產一半沒官。有首告者,于沒官物內一半給賞。諸犯禁飲私酒者,笞三十七。”元代中葉以來哪里的年成不好,糧食不足,哪里就禁酒。但元代的禁酒與過去不同的是,這種禁酒往往是與專賣并行的禁酒,而非過去不實行專賣條件下的單獨禁酒。這從至元二十五年的“榷酒醋稅,禁遼陽酒”、二十九年的“弛甘肅酒禁,榷其酷”、“弛太原酒禁,仍榷其酤”中可以得到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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