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酒最初用于祭祀、慶典或節日需要,后來逐漸成為人們的日常消費品。夏、商、周時期,酒已經成為古人的一種重要飲料。西周時期,酒已經進入市場,成為一種重要的商品。酒既已進入市場,則賣酒自然應和買賣其他商品一樣繳納市稅。
從周公發布《酒誥》到漢武帝的初榷酒之前,統治者并未把管理酒業看作是斂聚財賦的重要手段。
商鞅輔政時的秦國,實行了“重本抑末”的基本國策。酒作為消費品,自然在限制之中。《商君書·墾令篇》中規定:“貴酒肉之價,重其租,令十倍其樸”(意思是加重酒稅,讓稅額比成本高十倍)。《秦律·田律》規定:“百姓居田舍者,毋敢酤酒,田嗇,部佐禁御之,有不從令者有罪”。秦國的酒政,有兩點,即:禁止百姓釀酒,對酒實行高價重稅。其目的是用經濟的手段和嚴歷的法律抑制酒的生產和消費,鼓勵百姓多種糧食;另一方面,通過重稅高價,國家也可以獲得巨額的收入。
唐代特許下的稅酒制的提出
禁酒的結果無疑會使釀酒業受到很大的摧殘,酒的買賣少了,連酒的市稅也收不到。代宗廣德元年,安史之亂終于結束。唐政府為了應付軍費開支和養活皇室及官僚,巧立名目,征收苛捐雜稅。據《新唐書·楊炎傳》的記載,當時搜括民財已到了“廢者不削,重者不去,新舊仍積,不知其涯”的地步。為確保國家的財政收入,再次恢復了180多年的稅酒政策。代宗二年,”定天下酤戶納稅“(《唐書·食貨志)。《杜佑通典》也記載:“二年十二月敕天下州各量定酤酒戶,隨月納稅,除此之外,不問官私,一切禁斷。”
唐朝的稅酒,即對釀酒戶和賣酒戶進行登記,并對其生產經營規模劃分等級,給予這些人從事酒業的特權。未經特許的則無資格從事酒業。大歷六年的作法是:酒稅一般由地方征收,地方向朝廷進奉,如所謂的“充布絹進奉”是說地方上可用酒稅錢抵充進奉的布絹之數。
中國的酒稅制度起源甚早,在歷史上,稅酒在各個朝代形式大有不同,但在北宋和南宋兩代酒的專賣是最具特色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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