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9月6日,國家質檢總局發出通知“關于印發《全國生產加工食品質量安全專項整治實施細則》(國質檢食監2007424號)”文件制定了工作目標:
今年年底前,首先確保完成生產加工食品質量安全整治兩個百分百的艱巨任務,即食品生產加工企業100%取生產許可證,并加貼QS標志;小作坊100%簽訂質量安全承諾書。同時,要加大對食品生產得加工企業和小作坊的整治力度,嚴格市場準入,開展強制檢驗和專項抽查,加大食品召回力度,強化添加劑使用備案制度,嚴厲打擊制售假冒偽劣食品、使用非食品原料和回收食品加工食品及濫用食品添加劑等違法行為,徹底解決縣城以上城市、鄉鎮政府所在地和城鄉結合部食品無證生產加工問題。
通過專項整治行動,全面整頓規范食品生產加工業,大力促進食品行業健康發展,加快提升食品質量安全保障水平,使食品生產加工秩序明顯好轉,使廣大人民群眾的食品質量安全信心顯著提高。
二、小酒廠納入食品安全管理體系。
“小酒廠”(具備衛生許可證和營業執照,未取得生產許可證)要與當地質量技術監督部門簽訂質量安全承諾書。(附件:“小酒坊食品質量安全承諾書”參考樣式)
三、白酒生產許可證2008年底前全部換完。
白酒企業原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XK16-030XXXX)2008年12月31日以后到期的,也必須在2008年底前進行換證(QSXXXX1501XXXX)。
國家質檢總局“《關于進一步推進白酒企業換發生產許可證的通知》(質檢食監函200771號)”文件要求:
(一)白酒企業應當在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期滿前6個月向省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提出換證申請,證書到期后未完成換證的,不得生產銷售白酒。
(二)白酒換證工作于2008年底完成,白酒企業的原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有效期超過2009年1月1日的,也應當在2008年底完成換證,換證過程,應簡化手續。2009年1月1日起,白酒企業必須在產品或者其包裝上使用食品生產許可證證書和標志。
(三)已完成換證的白酒企業,自批準換證之日起6個月內(不超過2009年1月1日),必須在其產品或包裝上使用食品生產許可證證書和標志。在此期間未完成標簽更換的,暫不以無證、假冒證書、標志進行查處。
(四)違反本通知二、三條規定,超期未加貼生產許可證標志或繼續使用原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的,按無證生產或偽造、冒用生產許可證予以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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