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新中國成立后,很多地方在私人燒酒作坊的基礎上相繼成立了國營酒廠,中國白酒產業發展從此掀開了嶄新的歷史篇章,尤其是1978年12月第十一屆三中全會的勝利召開以及改革開放政策的實施,中國大大小小的酒廠經歷著風雨起伏,我們將這個時期的酒政,大致分為以下幾個方面。
對酒類專賣事業的管理工作的加強
國務院于1978年4月5日批轉了商業部、國家計委、財政部《關于加強酒類專賣管理工作的報告》,這一報告對酒類的生產、銷售、運輸管理、酒廠的“來料加工”、家釀酒、專賣利潤以及偷漏稅、欠交專賣利潤等違法情況,都作出了具體規定。
對于酒類生產,該報告要求現有的酒廠,產銷全部納入計劃,新增設國營專業酒廠,必須經過省級主管部門審查,并同有關部門協商,按照統一規劃,合理布局,有利生產,有利銷售的原則,經過省級工商行政管理局批準,才能組織生產。當時的人民公社以下集體所有制單位辦的小酒廠必須堅持不準用糧食釀酒的原則,對于農場、畜牧場和部隊、機關、團體學校等,以批準留用的飼料糧和加工副產品下腳料為原料釀酒的車間,須經縣級專賣部門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審查,批準后方可釀酒。所產的酒不得自行銷售,須全部交當地糖業煙酒公司收購。對于酒的銷售和運輸也做出了具體的規定。
酒類專賣機構仍按原有的規定加以充實加強,縣級以上的商業部門設立糖業煙酒公司,這一機構同時又是專賣管理局,既負責企業管理,又擔任專賣管理,縣以下的專賣管理工作,可在各縣專賣管理局的指導下,由工商行政管理所兼管,稅務所協助。
對散裝白酒加漿調度的規定
50年代,實行由商業部門(酒類批發部門)負責對酒類生產的散裝酒進行加漿調度,雖有節省運力,節約資金的積極作用,但酒的質量及酒的特色難于保證。1987年10月31日,商業部和輕工業部發出《關于由生產單位解決散裝白酒酒度的通知》,規定:散裝白酒的加漿調度工作原則上由生產單位進行流通環節均不再用酒精配制白酒。散裝白酒出廠前都要經過化驗,并定期送衛生防疫部門檢驗,符合質量標準才能出廠。
酒類衛生管理
80年代開始,我國的酒類生產開始全面而迅速發展,生產企業不再僅局限于輕工行業,有的生產單位,不嚴格履于登記注冊手續和衛生檢驗工作,致使許多不符合國家食品衛生標準的酒流入市場,直接危害人民的身體健康。1981年頒發了國家標準"蒸餾酒及配制酒衛生標準"(GB-2757-81),規定用酒精作配制酒或其它含酒精飲料,所用的酒精必須符合蒸餾酒的衛生要求所用的添加劑必須符合食品添加劑使用衛生標準。1982年,1986年和1990年,國家有關部門都對酒類衛生的管理工作作出了明確的規定。1990年10月,衛生部修訂了《酒類衛生管理辦法》。
酒類價格的調整
1981年國務院決定提高酒價,而在此之前,酒價和其它商品價格一樣,基本不變。1982年10月7日,國家物價避,商業部和輕工業部下達了《關于調整部分酒價的通知》,適當降低部分地方名酒的價格。1987年7月之后,名白酒的價格普遍放開。這次調價幅度較大。有的國家級名酒從每500克數十元升至百元以上。
酒稅征收
1983年6月13日,財政部發布了《關于加強酒稅征收管理的通知》,當時釀酒用糧分為數種,有的是日常用糧,有的是飼料用糧,有的是國家統一定價的糧食,而有的則是議價糧(價格銷高于國家定價糧),于是規定:用日常用糧釀酒的按60%的稅率征稅,對于飼料糧釀酒的,按40%的稅率征收。對于用議價糧釀酒,由于誶價糧價格較高,如仍按60%的稅率征收,實際加重了許多生產企業的負擔,同時也減少了稅收收入。故對于用議價糧釀酒的,有一定幅度的減稅。但有的地方為了本地的利益,減稅幅度過大。故規定,減稅后的稅率由不得低于30%改為40%。1984年6月15日,財政部(84)財稅字第165號文規定,對企業用議價糧或加價糧生產的白酒、黃酒,減按30%稅率征收工業環節工商稅對企業用議價糧或加價料生產的啤酒減按29%稅率征收工業環節工商稅。
對于酒稅征收和范圍,按照國家的統一規定,白酒征稅時,瓶裝酒可扣除包裝部分的費用后再征稅(瓶子、瓶蓋、瓶蓋內塞和商標簽可費用不計入征稅范圍),而對于黃酒、啤酒,一律按帶包裝的銷售價格征稅。有的酒廠酒的出廠價較低,由商業部門實行價外補貼,對于補貼價款,也應并入銷售收入的征稅范圍。1988年7月28日名酒提價以后,審計署審工字(1989)36號文規定:“新老差價作為提價收入,按規定征收專項收入和各種稅收”。
關于對寄售進口洋酒、啤酒、飲料的管理
1991年5月8日,國務院辦公廳在復經濟貿易部《關于開展寄售洋酒、啤酒、飲料業務有關問題的請示》的函文中指出:繼續由經濟貿易部對寄售進口洋酒實行嚴格管理,今且除寄售進口外,一律不再批準進口洋酒。對啤酒、飲料的進口,應建立起相應的管理制度,防止多渠道盲目進口。洋酒、啤酒、飲料的寄售進口業務,繼續由中國糧油食品進出口總公司統一經營,其它單位不得經營。口岸收購站收購個人免稅攜帶入境的洋酒、啤酒、飲料,須全部銷售給中糧總公司或受其委托的有寄售經營權的單位,不得自行在國內市場銷售。國務院辦公廳還同意適當降低寄售洋酒、啤酒、飲料的進口關稅,產品稅同時也做適當調整。
改革開放30年,彈指一揮間,但改革開放的大潮大涌,卻為酒業譜寫了一段跌宕起伏的發展史,是中國白酒業發展歷程中的重要組成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