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5月20日,鬧得沸沸揚揚的“瀘州老窖二曲酒”事件的第一份司法終審判決最終結果出爐,遼寧省盤錦市中級人民法院就吳某訴大商投資管理有限公司盤錦分公司、瀘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瀘州老窖二曲酒”產品責任糾紛一案作出終審判決:駁回吳某的上訴,維持一審原判。
事件回放:消費者起訴“瀘州老窖二曲”經銷商及廠方,一審被駁回
2015年9月21日,遼寧省盤山縣消費者吳某以“瀘州老窖二曲酒標簽標識存在誤導、欺詐”或“食品安全問題”為由,向盤錦市興隆臺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商超賣場公司或瀘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給予10倍賠償。
經過近半年的審理,盤錦市興隆臺區人民法院于2016年3月1日作出一審判決,判決認為:“瀘州老窖二曲酒”不是虛假名稱,不存在誤導消費者的行為,配料標注不違反法律規定,原告沒有證據證明對其造成實際損害,故原告的訴訟請求沒有事實根據和法律依據。判決駁回原告吳某的訴訟請求。
終審判決:“瀘州老窖二曲酒”符合食品安全標準
一審宣判后,原告吳某不服,向遼寧省盤錦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了上訴。
吳某上訴后,遼寧省盤錦市中級人民法院依法組成了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此案。在此期間,作為監管單位的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和四川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就瀘州老窖二曲事件做出書面回復,認定瀘州老窖二曲酒產品并無食品安全問題,也不構成誤導、欺詐消費者行為。
2016年5月17日,遼寧省盤錦市中級人民法院也依法對此案作出了終審判決。遼寧省盤錦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四川省食藥監局對瀘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生產的“瀘州老窖二曲酒”下發了《全國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同時,瀘州市食藥監局委托四川省食品藥品檢驗檢測院對“瀘州老窖二曲酒”進行抽樣檢驗,經檢驗所檢項目符合發證條件,故可認定“瀘州老窖二曲酒”符合食品安全標準;吳某雖稱“瀘州老窖二曲酒”不符合二曲酒名稱和配料表,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但證據不足。因此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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