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15日電 3月13日,筆者從湖北省宜城市法院獲悉,經宜城市檢察院提起公訴,原燕京啤酒(襄陽)有限公司副總經理趙春明被法院以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六個月,緩刑三年。
趙春明系北京人,滿族,2006年12月26日被燕京啤酒(襄陽)有限公司聘為副總經理,2013年3月22日,因涉嫌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被刑事拘留。2014年2月24日,經襄陽市中級法院指定管轄,宜城市檢察院依法對趙春明提起公訴。
經法院審理查明:趙春明于2009年至2012年在擔任燕京啤酒(襄陽)有限公司副總經理期間,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收受回扣,歸個人所有,共計247652元。如:
趙春明在燕京啤酒總部工作期間,從供應部了解到大麥、澳麥等供應價格信息。2008年上半年,趙春明將其知道的信息告訴了方華麥業公司的程華,使她在采購大麥中少損失很多錢。2009年初,燕京啤酒(襄陽)有限公司開始從方華麥業公司采購麥芽。2010年,趙春明從燕京啤酒公司總部得知澳麥要漲價的消息,告訴程華讓她趁價格低趕緊訂一批澳麥。后來程華打電話給趙春明:“你告訴我的信息讓我賺了300萬,上次告訴我的信息讓我少損失200萬,我得好好感謝你。”接著程華向趙春明要銀行卡號,要給其打錢。趙春明推辭了幾次,最后將工資卡號告訴了程華。2010年1月29日,程華安排公司財務人員給趙春明的工資卡轉賬5萬元。
鑒于趙春明案發后主動投案自首,并積極退還贓款20萬元,法院從輕作出了上述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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