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近日,四川省瀘州市敘永縣人民法院對一起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案進行了公開宣判,3名被告人分別被判處有期徒刑3~6年不等,并處相應罰金。
2015年,在打擊食品非法添加專項整治中,瀘州市食品藥品監管局對瀘州錦雨農業科技開發有限公司生產的“苗山狼”酒進行監督抽檢后,發現樣品中含有西地那非等成分。2015年3月10日,該局執法人員對上述公司進行檢查,并對該公司銷售門市內存放的1764瓶“苗山狼”酒進行了扣押,再次進行抽樣檢驗。經檢驗,“苗山狼”酒中含有西地那非、硫代艾地那非等成分。按相關要求,該局將案件移送當地公安部門。隨后,敘永縣公安局對白某等人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案立案偵查。
經查,2014年6月,瀘州錦雨農業科技開發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白某聘請張某釀制“苗山狼”酒。為達到該酒的壯陽效果,擴大銷路,李某和張某明知西地那非是“偉哥”主要成分的情況下,通過網上聯系販賣西地那非的李某,多次購買西地那非釀制“苗山狼”酒。白某張某共釀制含有西地那非的“苗山狼”酒9余噸,非法獲利20余萬元。
瀘州市敘永縣人民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白某、張某違反國家食品衛生管理法規,故意在生產、銷售的食品中摻入《保健食品中可能非法添加的物質名單》中禁止使用的西地那非、硫代艾地那非等那非類物質,其行為已經構成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被告人李某雖未參與酒的生產和銷售,但明知白某是用于釀酒,幾次將西地那非銷售給白某,其行為在整個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遂作出上述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