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過量飲酒可能會對身體健康造成危害,而且還有可能帶來你所不知道的影響。
喝酒時應該注意的幾項與法律相關的內容:
一、醉酒導致傷亡的不能認定為工傷
根據我國2004年1月1日實行的《工傷保險條例》,工傷一般包括因工傷亡事故和職業病。但是《工傷保險條例》 第十六條規定“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認定為工傷或者視同傷——醉酒導致傷亡的”。
北京市勞動保障局發布《關于工傷保險工作若干問題的處理意見》也明確認定,本市職工上下班途中因酒后駕車、無照駕駛和駕駛無牌照車輛導致傷亡的情形,將不能被認定為工傷。四川省高院有關人士已明確表示:“醉酒傷亡的不能認定為工傷,根據現行工傷保險條例的立法目的和精神,無證駕駛、酒后駛車引起的傷亡不能認定為工傷。”
二、喝酒違章或給單位造成嚴重損失將被解除合同
對于經過民主程序制定的企業規章制度中,明確規定禁止醉酒上崗,而勞動者違反規定的,在試用期間的可以作為試用期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解除勞動合同,出了試用期的勞動者可以以嚴重違反企業規章制度解除其勞動合同。同時因醉酒后嚴重失職,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應當賠償相應的損失,造成嚴重損失的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工作時間之外醉酒導致企業形象受到損害的,規章制度中可以制定相應的條款給予行政處分、停止工作甚至予以解除勞動合同。
三、酒后駕車以交通肇事罪定罪處罰
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傷,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處罰:------(1)酒后、吸食毒品后駕駛機動車輛的----。根據刑法第133條的規定,犯交通肇事罪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四、交通肇事后逃逸得不償失
“全責”加“拒賠”
1、交通肇事后逃逸將承擔事故的全部責任。
根據 《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九十二條: “發生交通事故后當事人逃逸的,逃逸的當事人承擔全部責任。但是,有證據證明對方當事人也有過錯的,可以減輕責任。”各地的相關規定對此也是很明確的,可見,發生交通事故后逃逸無疑是加重了逃逸方對事故責任的承擔,相應地也加重了民事賠償責任的比例。
2、面臨罰款及拘留。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條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處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 (三)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構成犯罪的;行為人有前款第二項、第四項情形之一的,可以并處吊銷機動車駕駛證;有第一項、第三項、第五項至第八項情形之一的,可以并處十五日以下拘留。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一條規定: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的規定,發生重大交通事故,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并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吊銷機動車駕駛證。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且終生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
3、商業險將拒絕理賠。
目前國內幾乎所有車輛商業保險的合同,均規定了交通肇事逃逸不承擔賠償責任的條款,根據 《保險法》的規定,只要在投保時保險公司對該免責條款盡到了告知義務便是合法有效的,因此一旦肇事者發生交通事故后逃逸,保險公司依據合同約定可以拒絕理賠。
4、責任由“民”轉“刑”。
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傷,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處罰: ------- (六)為逃避法律追究逃離事故現場的。”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條 “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一)死亡一人或者重傷三人以上,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的; 可見,在交通肇事造成一人以上重傷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時,逃逸才要承擔刑事責任。而如果肇事未逃逸, 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傷,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也不承擔刑事責任,只有在重傷三人以上,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時才承擔刑事責任。
5、刑事責任加重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規定:“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因而發生重大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運輸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別惡劣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交通肇事罪本屬于過失犯罪,因此在定罪量刑時比較趨向于從輕處罰,構成此罪一般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且可以適用緩刑。 但是,一旦肇事人員構成逃逸,就要承擔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同時,因法定刑期超出三年,逃逸還會導致喪失適用緩刑的機會,這也是刑法對交通肇事逃逸者加重處罰的明顯表現,目的就是遏制肇事逃逸現象。
五、一起喝酒的造成人身傷害,其他人應承擔賠償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六條規定“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根據法律規定推定行為人有過錯,行為人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第七條規定“行為人損害他人民事權益,不論行為人有無過錯,法律規定應當承擔侵權責任的,依照其規定。二人以上共同實施侵權行為,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連帶責任。”
在司法實踐中,出現如下喝酒的情形,一同喝酒的朋友都要為醉酒者的人身損害承擔賠償責任:
第一種是故意灌酒的,“酒逢知己千杯少”、“不喝醉不夠朋友”,哥們聚會,酒席間習慣相互灌酒。因灌酒者明知過量飲酒會對他人的身體健康造成傷害,灌酒者應當對醉酒者的人身傷害承擔賠償責任。
第二種放縱喝酒的,酒友明明知道一起喝酒的人患有某種疾病,或酒量有限,或發現飲酒后的不良反應以及明知其它不良后果(如酒后駕駛),不勸阻還與其共飲對飲的,也應區別不同情況承擔醉酒者人身損害的賠償責任。四川大學法學院教授王建平說,如果勸酒人明知被勸的人要駕車,還勸他過度飲酒,被勸者駕車后發生車禍事故,作為勸酒者,有可能會承擔一定的民事賠償責任,“但勸酒人只對被勸人承擔一定的民事責任”。王建平說,由于勸人喝酒的相關證據收集比較困難,相關責任較難劃分,所以法院一般會判勸酒人共同承擔連帶責任。
除此之外,如果因為喝酒而觸犯了相關法律,甚至會給出國簽證帶來不必要的麻煩,因此,喝酒雖要盡興,法律更應時刻銘記于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