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949年10月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即在過去解放區經驗的基礎上繼續實行酒類專賣政策。1951年1月中央財 政部召開了全國首屆專賣會議,明確了專賣政策是國家財經政策中的一個組成部分,并根據《共同綱領》第28條“凡屬有關國家經濟命脈和足以操縱國民生計的事業,均應由國家統一經營”的規定,于同年5月由中央財政部頒發了《專賣事業暫行條例》,對全國的專賣事業實行統一的監督和管理。
一、專賣管理機構的設立
新中國成立初期,專賣事業的行政管理由中央財政部稅務總局負責,掌管專賣事業的行政管理、專賣企業的經營和專賣收入及企業財務的經管事宜。為了實行企業管理,又組建了中國專賣事業總公司,以及大行政區、省、盟或中央直轄市、大行政區轄市等各級地方專賣事業機構。各大行政區,有必要設專賣局的,由專賣公司兼辦行政事務,或由稅務局兼辦專賣局的工作。
二、確定專賣品種
《專賣事業暫行條例(草案)》第2條規定“專賣品定為:酒類、卷煙用紙兩種!1951年5月23日中共中央批準中財委提出的酒專賣方針決定:東北、內蒙仍繼續進行酒、煙專賣。華北除酒已專賣,盤紙亦將進行專賣。新區決定先專賣酒和盤紙。從規定中可以看出,專賣酒不但可以增加財政收入,且可為余糧找一出路!秾Yu事業暫行條例(草案)》還規定:各大行政區間專賣品的供銷關系,由專賣總公司計劃調度,非經專賣總公司核準,不得由國外輸入,或由非專賣區運入專賣區。專賣品以國營、公私合營、特許私營及委托加工四種方式經營,其生產計劃由專賣總公司統一制訂。
三、對零銷酒商的管理
《專賣事業暫行條例(草案)》第7條規定:“專賣品之運銷業務,得特許私營商行經營,由各大行政區專賣機構制訂管理辦法,并報專賣總公司備案!边@條規定說明專賣品私營商行取得特許證后亦可經營,一般手續是零銷酒商“向當地專賣機關登記,請領執照,及承銷手冊”,“零銷酒商,憑執照和承銷手冊,向指定之專賣處、或營業部承銷所承銷之酒,其容器上必須有商號標志并粘貼證照,限在指定區域銷售不許運往他區”(見《華北零銷酒商管理規則》!兑巹t》還嚴禁私自降低酒的度數,如有違反,要依照專賣條例予以法辦。另外,《關于零銷酒度、酒價、回扣、免稅的規定》中規定:“凡批準之零銷灑商的零銷酒,必須遵守專賣機關之規定價格,不得任意變動!
四、酒稅計征
1950年12月6日,財政部稅務總局、華北酒業專賣總公司在《關于華北公營及暫許私營酒類征稅管理加以修正的指示》中“決定對公營啤酒、黃酒、洋酒、仿洋酒、改制酒、果木酒等均改按從價征稅。前列酒類其所用之原料酒精、或白酒,應以規定分別征稅”。酒精改為從價征收,白酒按固定稅額,每斤酒征二斤半小米。1951年7月28日,又決定從1951年8月16日起,一律依照貨物稅暫行條例規定的酒類稅率從價計征,除白酒和酒精仍在銷地納稅外,其他酒類一律改為在產地納稅。
五、對違章違法行為的處罰
為了對專賣品統一收購、計劃管理,把私營零售商改造為經銷專賣品的基層銷售網,國家對私營零售商進行了嚴格的監督和管理,對違法者,根據情節,給予不同處罰!秾Yu事業暫行條例(草案)》規定:
1.不依規定辦理登記報告運銷手續者,處以人民幣100萬元以下的罰金。
2.私制、私運、私售專賣品及破壞專賣價格與規格之行為,除沒收其違章貨品及主要產制工具外,并得處以貨品總值五倍以下之罰金,或限令其停業。
3.拒不交納專賣利潤、拒絕檢查、偽造憑證或包庇走私等行為,不僅處以罰金,還要送交人民法院處理。
這些處罰規定,對于取締私商不法行為,使其在法律范圍內經營,增加國家財政收入,調節生產與消費都起了一定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