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948年,華北解放區部分地區仍然處于戰爭環境,部分地區因去年災荒歉收,造成當年春季糧食更為緊張,為了限制糧食消耗,同時適當增加政府收入,4月,晉冀魯豫邊區政府貿易廳在“全區燒酒會議初步總結”中就酒類專賣問題做出了幾項規定:
1.統一領導、統一管理
為了對酒類專賣實行統一領導和統一管理,決定在邊區政府貿易廳設酒業管理科,各行界區工商局(處)亦專設酒業管理科;行署以下就產酒區實際需要分設酒業經理處,直接經營燒酒產銷并領導所屬各酒店及推銷部門,酒業經理處設置不受行政界限限制。
2.生產管理
(1)生產原料應盡先購用公糧中之爛糧與商品糧,公平作價以減少政府財政上的損失,也可避免通過市場大量購糧影響糧價。各區財糧部門亦有供給酒店燒酒用糧(爛糧商品糧及原料缺乏時的調劑)的責任,在糧食困難的情形下,可設法利用代用原料燒酒以減少糧食消耗。
(2)酒坊設置,要有重點不要過于分散。一般應選擇有原料有技術和歷史上產酒地區,集中經營,便于生產和管理。
(3)酒類產品應保持一定質量不可低于現在成色,在現有基礎上力求提高,質量提高即等于成本降低。
3.推銷與酒價規定
(1)各區產酒經營上大致應有一定銷售區域,但得自由運銷不受區域限制。
(2)酒價確定
最低標準:出廠價平原暫維持成本一倍半以上利潤,山地爭取維持成本一倍以上利潤。
最高標準:以不影響酒的銷路力求提高,在方式上應逐漸提價,如已提高到最高標準,再提銷路會受影響時,即設法降低成本以提高利潤。
(3)推銷。
酒類商品暫由各區自行組織推銷,但為取得價格上統一,甲區產酒運銷乙區時,應與當地酒店取得聯系,必要時,可組織聯合推銷。
4.行政管理工作
(1)嚴格查禁私酒,查獲送交各該管工商行政部門處理,但經營部門應密切配合檢查(經營部門無直接處罰權限)。
(2)冀魯豫黃河南及河北四分區非專制區產酒須加重稅,并嚴禁向專制區運銷,如環境好轉時,亦應逐漸實施專制。
(3)非專制區產酒稅稅率規定,由區工商局(處)掌握,一般采取從量征稅辦法,成本加一定利潤加稅額,接近于專制區酒價,以不能運銷專制區為原則,但須注意稅率過高,反造成走私漏稅現象。
(4)工業用酒可以劃定一定區域由其自營,產酒只供工業需用,不準在市場出售或飲用,查獲以私酒論處并取消自營權。
5.資金轉撥
(1)各區酒鍋現有一切財產、用具、牲口、存酒、房屋等,一律按十二月情形作價,用具按市價九折統一由各區工商局或工商處向財政處打收據作為酒鍋財產,行署財政處持收據報邊府財廳。
(2)現在酒鍋占用行署糧食作為基金或糧款往來,均由各區工商局(處)給行署財政處打收據,由財政處傲上解糧向財廳報解。
(3)為保證經營,上年余利各地暫不解交,由工商局(處)打收據與財政處,詳細填列款數,并按十二月公定糧價折糧,財政按上解向財廳轉帳。
(4)各酒鍋年終決算,以十二月底為決算期,從一月起一律轉上,各區上年年終決算,須于三月底前匯總送交貿易廳。
(5)借用群眾財產應會同當地政府解決,出資購用或租賃。
1949年5月13日,華北人民政府財政部財密字第l42號“酒業經營管理會議總結報告及五附件準予付印試行”,進一步明確了專賣工作的總方針是“統一經營”與“分散管理”相結合。其具體措施是嚴格管制私酒,對白酒、黃酒,堅決肅清私釀,白酒全部國營,嚴格管理私曲是防止私酒的一個重要環節;果木酒只在產區大量剩余的情況下,才許在冬季內批準私人定期定量的集中釀燒,給以制造合法利潤,酒歸專銷,防止亂燒偷稅;酒精除軍事工業自制自用者外,其余不論公私所制酒精,一律征稅管理專賣。對零售酒商,必須領取專賣執照,方許賣酒;鄰區未專營者,所有私酒,嚴禁輸入。此外,對酒價、專賣利潤、稅率、專賣的組織設置、零銷酒商管理、平滓銷酒供應等都做出了具體規定。這些措施、辦法,對進一步落實貫徹華北人民政府的專賣政策,全面對酒的管、產、銷、稅進行統一管理,加強對各地區的酒類專賣的監督領導,支援解放戰爭,都起到了較好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