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魏晉南北朝是我國歷史上長期處于分裂的時期,因此,各個封建政權對酒實行的政策都有所不同,有實行酒禁的,也有實行酒稅和酒專賣的。
在北方,曹操當政時,因年饑兵興下過禁酒之令,禁令甚嚴,人們只能偷飲,諱言酒字。曹丕為帝后,為了增加財政收入,恢復了酒的專賣。蜀漢對酒從未實行專賣,但曾搞過酒禁。諸葛亮治蜀時,酒禁很嚴,以至“道無醉人”。托足江東的東吳政權,在孫權統治后期為了增加財政收入,也實行了酒的專賣。
兩晉,由于封建統治者對豪強妥協,取消酒的專賣,容許私人經營,官府只向其征稅。但有時也實行禁灑政策,只是時禁時開不定而已。
南北朝時期,南朝對酒類一般實行征稅政策,酒的產銷都可以私人經營,只有宋,陳在一段較短的時期內,為了彌補財政不足才實行過酒類專賣。北朝對酒的政策是允許私釀私銷,但禁酒的次數很多。如文成帝太安四年(公元458年)“始設酒禁”,“釀、酤飲皆斬之”(《魏書.刑罰志》),這是北魏酒禁之始。又如東魏孝靜帝天平四年(公元537年)禁京城酤酒;北齊后主天統五年(公元569年),詔禁造酒。可見在禁酒期間,正常的酒的買賣都被禁止,私人自釀自飲也要依令判罪。而酒類專賣見于史書的是北齊文宣帝天保八年制榷酤(參見《北史·文宣帝本紀》)。但不久,仍采取酒禁與開放酒禁交替實行的辦法。北周末年實行的“官置酒坊收利”(《隋書.食貨志》),即官府釀酒,賣酒、持續的時間也不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