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元前206年,劉邦建立了漢王朝。在“無為而治”的思想指導下,農業生產有了很大的發展,酒的生產技術比過去有了改進和提高,產量也有很大增加。在對酒的管理上,經歷了從禁酒、專賣到稅酒的曲折發展。
專賣為現代用語,古無其名。但中國封建社會中的“榷賣”一詞,即為今天專賣之義。專賣,又名財政獨占,是政府為籌措財政收入而獨占經營某種消費品的一種制度。就政府獨占經營的范圍而言,專賣制可以分為兩大類:從商品的生產、收貯、運輸、批發,一直到零售的全部過程都由政府控制,這類專賣叫做全部專賣制;另一類是政府只控制產供銷過程中的一部分,稱之為部分專賣制或間接專賣制。古代的“禁榷”,一般是指政府將禁榷物的產銷完全壟斷。因此,基本上是全部專賣制。
西漢前期,實行禁酒政策。漢相國蕭何制律令,規定:“三人已上無故群飲,罰金四兩”(《史記.孝文帝本紀》文穎注),但“賜民酺”的日子除外。漢初,封建統治者之所以嚴禁群飲,主要是出自經濟和防微杜漸、以弭“奸惡”的意圖。酒類政策發生變化是在天漢三年(公元前98年).史載這一年春二月“初榷酒酤”(《漢書.武帝紀第六》),開始實行酒類專賣。其做法,是由官府控制酒的生產和流通,實行官釀官賣,不準私人自由地釀酒酷賣。而在一些偏遠的地方,只要交納一定數額的酒類專賣稅,私商也可以進行小額分銷。到了漢昭帝期間,鹽鐵專賣已實行了多年,財政困難已經得到基本解決。于是,始元六年(公元前81年)“罷榷酤官,令民得以律占租,賣酒升四錢“(《漢書.昭帝紀第七》)”,即廢專賣制為課稅制。昭帝廢酒榷后,酒稅作為專稅,自市稅中分離出來,作為國家的收入,以部分地彌補所失去的專賣收入。
王莽篡漢后,又實行酒類專賣。當時,任羲和官職的魯匡曾建議;“令官作酒,以二千五百石為一均,率開一盧以賣,讎五十釀為準。一釀用粗米二斛,麴一斛,得成酒六斛六斗。各以其市月朔米麴三斛,并計其賈而參分之,以其一為酒一斛之平。除米麴本賈,計其利而什分之,以其七入官,其三及醴酨灰炭,給工器薪樵之費”(《漢書.食貨志下》)。這個建議被采納實施后,管事的人多是富賈,“奸吏猾民并侵,眾庶各不安生”(《漢書.食貨志下》)。東漢建立后,又取消了酒類專賣,恢復了征稅制,只在水旱災荒糧食歉收年份禁止造酒、賣酒。這也是東漢豪強勢力膨脹所導致的一個妥協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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