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個酒廠成立尚不足15年,它能生產出窖藏15年的酒嗎?市中院給出的回答是,有可能。日前,丹陽一男子購買了丹陽某酒廠標稱窖藏15年的黃酒,后以該廠成立尚不足15年,產品不可能達到15年酒齡為由,訴至法院,要求返還酒款并賠償損失。訴訟中,酒廠提供證據證實曾大量購買其他廠家酒齡較長的基酒用以生產訟爭產品,訟爭產品標稱窖藏15年符合國家標準。近日,鎮江中院作出終審判決,維持一審判決,駁回原告訴求。
2013年10月,丹陽男子古秦(化名)在丹陽一酒業有限公司專賣店,購買某品牌的“15年窖藏”黃酒15盒,總價近1.2萬元。該公司向古秦開具了增值稅普通發票。該酒包裝盒上的標簽標注——酒齡:15年。
古秦一審訴稱,酒廠宣傳時均稱其黃酒產品是丹陽特產,但經了解部分酒是從浙江紹興等地收購,在丹陽勾兌而成,同時該公司銷售的黃酒標稱酒齡15年,但該公司于2006年成立,到目前尚不足15年,其生產的產品不可能達到15年酒齡。據此,請求判令酒廠返還購酒款近1.2萬元,同時按照一賠一的原則賠償等額的經濟損失。
丹陽這家酒業有限公司一審辯稱,2007年左右,公司曾向丹陽另一家酒廠購買當時酒齡為10年的優質封缸酒作為基酒,由自己公司進行數年的貯存和生產,自家公司生產的黃酒酒齡已達15年,故不存在欺詐行為,請求法院駁回古秦的訴訟請求。
一審法院認為,古秦主張其所購黃酒是酒廠從浙江紹興等地收購后勾兌而成,并未提供任何證據;同時,酒廠已提供購買基酒的發票、該公司的說明等證據,證明涉案黃酒酒齡已達15年。據此,一審法院判決駁回古秦要求酒廠返還購酒款近1.2萬元、賠償等額經濟損失的訴訟請求。
一審判決后,古秦上訴至鎮江中院。鎮江中院審理后認為,本案爭議焦點是被上訴人標稱銷售給上訴人的黃酒酒齡是15年是否構成欺詐。鎮江中院認為,根據現行黃酒國家標準,商品黃酒標稱的酒齡與生產商品黃酒所用的基酒的酒齡和用量有關。黃酒生產企業可能用自產黃酒作為生產商品黃酒的基酒,也可能用購買的黃酒作為生產商品黃酒的基酒。所以,上訴人以被上訴人企業設立時間不足15年,推定其生產、銷售的商品黃酒的酒齡不足15年,該推理有較大缺陷。根據被上訴人所稱基酒酒齡以及基酒用量比例,標稱涉案黃酒的酒齡為15年,符合相應的國家標準。
本案中,被上訴人提交的證明雖不能排除涉案黃酒酒齡不足15年的可能,但綜合分析已有證據和舉證能力等因素,不足以認定被上訴人標稱涉案黃酒的酒齡是15年構成欺詐。綜上,上訴人主張被上訴人以虛假的商品說明等方式欺騙消費者,構成欺詐,依據不足;一審法院判決駁回上訴人的訴訟請求并無不當。據此,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且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主審法官提醒,我國對如何標稱黃酒的酒齡有明確規定,決定產品酒齡的是用以生產最終產品的基酒的酒齡和用量比例,目前尚無通過檢驗確定某黃酒酒齡的方法。此外我國目前尚未建立起完整的食品“身份證”制度,未能監管到食品生產每個環節中特定原料的使用情況。如果想在此類產品上買假打假,還需謹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