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28日,在福建省漳州市龍海市315投訴臺的調解下,一起啤酒質量糾紛投訴案件落下帷幕,還給了消費者“安全權”和“求償權”。
2月6日晚8點多,龍海市消費者王先生伙同4個朋友一起到某酒店ktv消費,以每箱504元的價款購買兩箱某品牌的啤酒,飲用到第二箱時,王先生胃腸疼痛難受,朋友認真檢查了尚未飲用的啤酒,發現瓶中有黑色團狀物體,急忙撥通120,將其送到醫院治療。經診斷,王先生是吃了變質的東西引發急性胃腸炎,經過7天的住院治療才出院。出院后,王先生認為是變質啤酒導致身體受到傷害,于是找到酒店經營者和啤酒經銷商要求賠償損失,在多次交涉未果之下,向315投訴臺求助。
接訴后,執法人員仔細檢查尚未飲用的啤酒,經深入調查消費者所訴情況事實。查明情況后,龍海315依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十一條“消費者因購買、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受到人身、財產損害的,享有依法獲得賠償的權利”和第四十九條“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造成消費者或者其他受害人人身傷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殘疾生活輔助具費和殘疾賠償金”之規定,組織消費者和啤酒廠代表進行調解。在執法人員的耐心調解下,廠家代表和消費者協商一致達成協議:由啤酒廠賠償王先生住院醫療費、護理費、誤工補貼等經濟損失14921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