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早在民國時期,就禁止向未成年人出售煙酒。而且有非常嚴厲的未成年人禁煙酒法。
1928年國民政府內政部頒發的《禁止未成年人吸煙飲酒規則》。這份嚴厲的規則宣布一旦未成年人抽煙喝酒被抓,將罰款5元以下。而5元在當時可以買30多斤豬肉。
這份規則,把未滿20歲的男女均視為未成年人。除非醫生證明為治病可以喝藥酒以外,禁止抽煙喝酒,否則逮住就罰款。但對于13歲以下的孩子,則不在罰款之列,只是要求監護人管束。如果監護人不加限制,照樣要罰款5元以下。要是明知對方是未成年人,卻還要賣煙酒甚至煙具、酒具給對方,將處以20元以下罰款。
這樣的處罰措施在當時堪稱嚴厲。因為市檔案館的資料顯示,民國15年(1926年)時,成都一斤豬肉只賣0.13元。如果頂格5元處罰,相當于30多斤肉價。以現在每斤豬肉12元論,罰款相當于現在300多元人民幣。此外,20歲的年齡界限,擴大了禁煙者的范圍。而對商家的限制,不僅在于禁止向未成年人出售煙酒,就連酒具煙具也在禁止之列。
民國時期,中國剛經歷過過“東亞病夫”之痛,完全意識到了從未成年人抓起禁煙的必要性。因此對未成年人的煙酒管理十分嚴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