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大家去商店亦或是出去聚餐,若是買到或喝到快過期的啤酒而沒有提醒肯定是心中不爽,其實商家的這種做法是不正確的,消費者若覺得不妥可進行投訴。
案例:
2015年2月14日,高女士和朋友在光澤縣一家餐館吃飯,幾口啤酒下肚后,高女士感覺味道有點不對勁,查看后發現,啤酒的生產日期為2015年8月17日,距6個月的保質期,差4天就過期了。
高女士當即叫來餐館老板要求給個解釋,不料餐館老板竟稱啤酒是剛從批發商那里進的貨,與自己無關,而且目前還沒過期,因此拒絕承擔責任。見到老板耍賴,高女士一氣之下打電話到南平市光澤縣市場監管局投訴。
結果:
經查,高女士的投訴情況屬實。執法人員認為,雖然餐館提供臨近保質期的啤酒未給消費者身體造成傷害,但是根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以及《食品安全法》的規定,消費者享有知悉其購買商品真實情況的權利,餐館老板在向高女士提供臨近保質期啤酒時應當盡明示或告知義務,不應隱瞞、誤導。經調解,餐館老板向高女士致歉,并主動免收就餐費用1160元,高女士對此表示滿意。在執法人員指導下,該餐館對其未售出的臨近保質期啤酒設置了明示標識。
因此,商家在售賣商品時,應該注意告知消費者生產日期,詢問消費者的購買意見,而非不聞不問亦或故意隱瞞。消費者在購買的過程中也應自己注意查看商品信息,防止買到快過期的商品而不自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