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國在2015年頒發的新廣告法對食品廣告有諸多的要求,例如不能用“最”,“極”,“第一”等用語、不能說預防疾病、治療疾病、需要表明不能替代藥物作用等等,而在德國,早已有禁止對酒類、保健品等的健康宣傳,詳見德國禁止對啤酒進行健康宣傳:
德國巴符州一家啤酒廠因在在其啤酒廣告中使用了“助消化”一詞,被聯邦社會競爭聯合會告上法庭。拉芬斯堡地方法院現在作出裁決,啤酒廣告中禁止使用“有助消化”類的美化廣告詞。
在食品廣告中,常常出現“富含維他命”、“無糖”、“低脂肪”等字眼。歐盟對廣告宣傳中這些詞匯的使用有嚴格的規定。根據歐盟的法律條例,食品和飲料的宣傳廣告只能公布產品的具體成分。德國一家啤酒廠因在廣告中使用了 “有助消化 ”一詞不得不與訴訟方位于柏林的社會競爭聯合會對簿公堂。
事情的起因是:位于洛伊特基希的克雷門斯-海勒(Clemens H·rle )啤酒廠在其網站上介紹3種本廠生產的啤酒時,使用了“有助消化”(bek·mmlich)一詞。啤酒廠老板格特弗里德·海勒(Gottfried H·rle)說,“我們以此想要說的是,喝了我們的啤酒,令人心曠神怡。”但是位于柏林的德國社會競爭聯合會不這么認為。該聯合會認為這一廣告概念是對酒精飲料的一種“健康宣傳”,這是歐盟明文禁止的。
禁止對酒精飲料進行“健康”宣傳
拉芬斯堡地方法院的法官們現在作出裁決,禁止啤酒廠在廣告中使用“有助消化”的詞句,開創了 德國啤酒釀造業的了一個判決先例。法官陳述其判決理由是,用“有助消化”為啤酒做廣告,違反歐盟的相關規定。
歐盟確實明文規定,對酒精含量超過1.2度的飲料,禁止做有助健康之類的承諾。法院認為啤酒廣告正是違反了這條規定。主審法官格勒(Harald G?ller)說:“‘有助消化’給人的感覺是啤酒對人體有好處。”格勒法官認為這是一種有助健康的詮釋,因此禁止在啤酒廣告中使用。格勒的判決書是以2012年歐洲法院對葡萄酒釀造商的一個判決案例作為依據。
歐洲法院的判決先例
2012年,歐洲法院作出裁決,禁止葡萄酒制造商在產品廣告中使用“有助消化”、“酸度不高”或者“口感溫和”等詞匯。因為這是一種意旨酒的酸度低,易消化的健康詮釋,從而掩蓋了飲用酒精飲料的危險。為了保護消費者利益,葡萄酒制造商既不能在葡萄酒的標簽上也不能在廣告宣傳中使用這樣的用詞。
廣告的目的是能夠消費者全面認識其作用,并打開其知名度以提高銷量和品牌影響力,但若以莫須有的作用欺瞞消費者,在各國的法規中都是禁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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