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加強酒類專賣管理工作
“大躍進”和人民公社化運動夸大了主觀努力的作用,再加上農業連續三年自然災害,蘇聯政府撕毀合同,撤退專家,從而造成國民經濟各種比例失調,工業生產全面緊張,農業生產力遭到嚴重破壞,人民生活遇到很大困難。由于現實和理想發生了明顯的沖突,迫使毛澤東和中央領導有所冷靜,尋找解決問題的辦法。從1960年下半年起,在工業、商業以至整個國民經濟的發展上,提出了“調整、鞏固、充實、提高”的八字方針,并采取一系列措施和政策,制定相應的法規,到1965年,調整任務勝利完成,為經濟的進一步發展打下了良好的基礎。
酒類專賣,是我國建國以來一貫實行的方針。實行這條方針,對于節約糧食,保證酒類的正常生產和供應,積累建設資金,打擊投機活動等方面,起了很大作用。近幾年來,有些地區放松了酒類專賣工作,出現了私釀私賣、投機倒把、偷稅漏稅等非法活動,浪費了糧食,擾亂了市場。這種情況不利子集體經濟的鞏固,也不利于國家資金的積累。為了改變這種情況,國務院于1963年8月22日發布《關于加強酒類專賣管理工作的通知》,強調今后必須繼續貫徹執行酒類專賣方針,加強酒類專賣的管理工作,并對酒的生產、銷售和行政管理,專賣利潤收入和分成辦法等作出了具體規定。
1.嚴禁單位自行釀造。在酒的生產方面,應當按照國家計劃委員會批準的生產指標,由輕工業部歸口統一安排生產,其他任何單位和部門,不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委員會批準,一律不得自行釀造。社、隊自辦的小酒廠和非工業部門辦的酒廠,應當按照1962年l2月30日國務院發布的“工商企業登記管理試行辦法”進行登記。根據歸口管理、統一規翅的原則,各地對現有釀酒廠要進行整頓。所有酒廠生產的酒,都必須交當地糖業煙酒公司收購。
2.加強酒類銷售和酒類行政管理。酒類銷售和酒類行政管理工作,由各級商業部門領導,具體日常工作由糖業煙酒公司負責。在酒的銷售方面,批發由糖業煙酒公司經營;零售由國營商店、供銷合作社以及經過批準的城鄉合作商店、合作小組和其它一些代銷點經營,除此以外其它任何單位或個人,一律不得私自銷售。為了加強酒類專賣的管理,各地應當繼續建立與充實糖業煙酒公司的機構,并成立各級專賣事業管理局。這兩個機構,可以采取一套機構兩塊牌子的辦法,既負責行政管理,又負責企業經營。各地還應當組織一部分已經轉業的、熟悉酒類專賣工作的領導骨干歸隊,使之能勝任專賣工作的要求。以上所需人員,在商業部系統調劑解決,不另增加編制。
3.允許個人自釀自飲或以糧換酒自飲。一切個人都不得私釀私賣酒類,但是,有些地區,群眾歷史上有自釀自飲習慣的(如南方的糯米酒),應當準許群眾自釀自飲。有些地區,農民有以糧換酒自飲習慣的,在完成國家糧食征購任務、生活已經安排好、確實還有余糧的,也可以準許農民以糧換酒自飲。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委員會自行規定。
4.酒類專賣利潤收入和分成辦法。酒類專賣利潤收入和分成辦法,按1963年1月25日“國務院關于1963年預算管理制度的幾項規定”執行,規定劃歸中央的仍歸中央,規定劃歸地方的仍歸地方,規定中央與地方分成的,仍按規定比例實行分成。
二,整頓和管理私釀
1962年10月8日,國務院批轉輕工業部《關于山東省和河北省釀酒情況的報告》。通過對山東省以酒換料,好糧上交,堅持專釀專賣,認真整頓和管理私釀,結果是國家增加了糧食收入,市場增加了白酒供應,財政增加了稅收和利潤。而河北省由于沒有認真整頓和管理私釀,小酒廠有相當的發展,發生了浪費糧食,偷稅漏稅,出酒率低以及用高薪亂拉工人等問題的教訓,要求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委員會對本省釀酒情況,進行一次檢查,結合山東省的經驗,采取適當措施,進行必要的整頓,以達到節約糧食,又照顧市場需要,保證財政收入的目的。對于爛薯、爛薯干釀酒的稅率,可以根據1958年4月11日國務院《關于改進稅收管理體制的規定》,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委員會批準,給予減稅或者免稅的優待,不按糧食釀酒60%的稅率計征。
三、加強對葡萄酒.果露酒的管理
為了加強對葡萄酒、果露酒的管理,提高葡萄酒、果露酒的質量,防止粗制濫造,適應消費者的需要,輕工業部、商業部于l963年9月9日頒布了《葡萄酒、果露酒管理辦法》。
1.管理范圍及方式。
(1)管理范圍包括葡萄(家葡萄、山葡萄)及其他水果經發酵或半發酵所制成的葡萄酒、果酒;利用酒精、白酒等為主配料所配成的露酒(即配制酒)。
(2)凡葡萄酒、果露酒廠不論隸屬任何部門,一律由各省、市、自治區輕工業廳、局統一歸口管理,與商業廳、局銜接產銷計劃,經省、市、自治區計委平衡統一安排生產。
2.整頓及管理辦法。
(1)各省、市、自治區輕工業廳、局,應對本地區所有葡萄酒、果露酒廠,進行廠數、規模、產品品種、質量、成本的登記,并會同商業廳、局按照本辦法的規定進行審核批準工作,于整頓后報兩部備案。
(2)對經過批準生產的葡萄酒、果露酒廠,應按照規定的規格、質量,結合銷售情況實行定廠、定品種、定數量、定配方地安排生產,不符合規定的產品,一律不得出廠,商業不得收購。
(3)經過整頓定型的產品,不得任意改變質量規格、原材料配方、加工操作方法,且要按期進行前后產品質量的對比,以保持同一牌號的產品,具有相同的風格。若因原材料、生產條件、銷售情況等影響,須改變原 加工 工藝 方法時,應由省、市、自治區輕工業廳、局審批,并征求商業廳、局的意見,確定停止生產或作為新產品對待。
(4)若必須增加新產品時,一定要先搞設計方案,通過試制及試銷階段,由省、市、自治區輕工業廳、局根據原料、生產、銷售、成本等情況及商業廳、局的意見審核批準,分報輕工業部,商業部備案。
(5)凡未經審核批準的產品,輕工部門不供應酒精食糖,國營商業部門不予收購。
3.產品質量規格及質量管理。
(1)葡萄酒、果酒原酒含量不得低于50%,含酒精量不得高于18度,含糖量不得高于12%;露酒含糖量不得高于10%。
(2)除某些傳統定型的露酒產品,可直接使用白酒外,所有葡萄酒,果露酒,必須使用經過脫臭精制的精餾酒精或藥用酒精。
(3)關于使用甜味輔料,葡萄灑、果酒應使用砂糖,露酒應使用砂糖、飴糖,各種酒均不得使用糖精。
(4)葡萄酒、果酒的芳香滋味,應依靠原水果酯香;不得使用香精;色澤應依靠原水果色素,不得使用食用合成染料。
(5)各種酒配酒用水,應使用蒸餾水、冷沸水或經碳層、砂棒過濾,符合衛生條件可供飲用的水。
(6)凡“三精(酒精、糖精、香精)、一水”的露酒產品,一律不得再行生產。
(7)白蘭地和水果白蘭地,均應使用葡萄或水果原酒、酒腳、醪渣等蒸餾制成。
(8)生產葡萄酒、果露酒所用的工具、容器、貯器,均不可使用易被侵蝕,含有毒質,具有不良氣味的材料制成的工、器具。
(9)為了不斷提高產品質量,加強對葡萄酒、果露酒的管理工作,各省、市、自治區輕工業廳、局應會同同級商業、衛生部門組織定期檢查與不定期抽查工作,并將檢查結果及時分報輕工,商業部。對不符合本規定的產品,應根據情況采取退廠重制或責令停止生產,以及追回已出廠產品等辦法處理。
四、加強農村私釀酒類管理
自1963年國務院重申酒類專賣管理以來,大部分地區調整了干部,掛了酒類專賣事業管理局的牌子,并頒布了專賣管理辦法和專賣管理實施細則,在酒類專賣管理上已收到一定的效果。但是,有些地區私釀私賣、偷稅漏稅等非法活動,還相當嚴重,針對這種情況,1964年11月,中國專賣事業管理局在《關于加強農村私釀酒類管理的通知》中強調“私釀私賣活動,必須予以制止”,并提出加強農村私釀私賣酒類管理的幾點意見:
1、做好農村酒類旺季市場供應,是杜絕私釀私賣酒類的重要一環。省內貨源不足的,應及時組織生產或從省外組織調進。貨源充裕的要積極開展推銷。密切聯系基層供銷社幫助解決推銷上的一切問題,研究改進農村供應方法,充分利用供銷基層零售點和小商小販,把酒送到農村,使想喝酒的能買到酒。
2.歷史上有家釀習慣的地區,由本人申請,提出釀造數量,公社審查,再經專賣管理部門或稅務部門批準,才能自釀自飲,但不得出賣。家釀酒應限制一定數量,并照章納稅。
3.酒曲、酵母等釀酒發酵劑,由批準機關指定的單位或代銷點供應,其他單位和個人不得私自生產私自銷售。
4.農村私釀私賣的管理工作,要密切聯系當地稅務所、基層供銷社,農村市場管理委員會和人民公社,把專賣政策貫徹下去,專賣人員要及時巡回檢查,發現問題及時處理。
5.對違犯專賣政策規定者,以教育為主,處罰為輔,按情節輕重,分別處理。
五、加強對鐵路旅客煙酒供應的管理
為了加強對鐵路旅客煙酒供應的管理,商業部,鐵道部子l962年7月7日頒布了《關于供應鐵路旅客煙、酒的聯合規定》。對鐵路所需煙酒的進貨、銷售及其價格等都做出了具體規定:
1、鐵路餐車、列車售貨組、站臺售貨亭、車站售貨部、旅客食堂承銷的煙酒,一律由糖業煙酒公司進貨,不得與其它機構發生供銷關系。
2、各次列車與各車站承銷的煙、酒,由其承銷單位根據實際需要,于每個季度前一個月向當地糖業煙酒公司提出季度銷售計劃。當地糖業煙酒公司可根據市場供應與貨源情況核定計劃,按計劃供應。承銷單位與供貨單位如因供銷情況發生變化,需要變更計劃時,可提出變更計劃的意見,由雙方共同協商辦理。
3、長途列車銷售的煙、酒,可分別在始發站和終到站所在地的各城市糖業煙酒公司進貨;短途列車由始發站所在地的糖業煙酒公司進貨。
4.鐵路承銷的煙、酒,在進貨當時必須點清數量;在進貨后10日內(生啤酒除外)要檢查質量,如發現有變質現象,由糖業煙酒公司負責退貨。過期則由鐵路負責。
5、在旅客列車上只準供應本次列車上的旅客,不得向鐵路沿線銷售,鐵路沿線各供應單位,只準向站內旅客銷售,不得到列車上與站外供應。
6、在列車上銷售的煙、酒,不受行政區劃的限制。糖業煙酒公司按當地煙、酒的批發價格向鐵路上供貨,鐵路上按進貨地區糖業煙酒公司規定的煙、酒零售牌價供應旅客。在列車上跨越行政區界時,也不改變供應價格。
7.在列車上供應外賓的酒,如系外賓自費,按平價供應。對于按高價進貨,平價供應所產生的價格虧損部分,應憑該次列車的餐車主任和列車長共同簽署證明,按月向原進貨的單位進行結算退補。
8.在列車上如有機關或旅客招待外賓用酒,其供應價格與一般旅客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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