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孫中山領導的辛亥革命,推翻帝制,建立民國,先后經歷了北京政府(北洋軍閥政府)和南京政府(國民黨政府)兩個時期。這一時期社會經濟的特點是戰爭多,財政開支大。在這種情況下,歷屆政府對酒均實行公賣制度和重稅政策。
一、北京政府時期的酒制和酒稅
袁世凱竊取辛亥革命成果建立北京政府后,對酒實行公賣費和酒稅捐同時并行的政策。民國四年(公元1915年),北京政府為增加財政收入,籌議整理酒類稅務,鑒于歷來征稅制度積弊甚深,決定實行“官督商銷”的“公賣制”。政府不墊付巨款資金,不直接經營酒的生產、收購、運銷,而委托特許的商人去辦理,收取公賣費。這種公賣制,實質上是一種不用專賣名稱的專賣,而且專賣的性質更強。為了推行酒類公賣制,于1915年5月公布全國煙酒公賣和公賣局的暫行簡章,6月擬訂各省公賣局章程、稽查章程,8月續訂征收煙酒公賣費規則,與章程相輔而行。同時在北京設煙酒公賣局和各省的煙酒公賣局,省下劃分區域設置若干個分局。在分局管區內分別地點,組織公賣分棧,分棧之下又有支棧,作為業務運營機構。分棧、支棧招商承辦,承辦者即稱為分(支)棧的經理人。在一個區域內一個棧已經甲商稟準承辦,就不得再許乙商另行組織。愿充任經理人的要先繳納押款,以1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為定額,由各公賣局酌量情形分別征繳。分、支棧經理須由分局上報省局批準,發給執照,方準承辦。
公賣辦法實行官督商銷。凡商民買賣酒類都須通過公賣分棧或支棧。酒的銷售,由公賣局核計其成本、利潤及各稅厘捐,體察產銷情況,酌定公賣價格,每月公布,通告各棧執行。各棧的任務即按照主管局規定的價格,經理本區域內各商店酒的買賣事宜,管內各商店須將每月產銷酒的數量和種類,先期估計,投棧報明。分棧、支棧接報告后,前往檢查,加貼公賣局印照和戳記,填用局制四聯憑單,并代征公賣費。公賣費率為酒值的10~50%(酒值+公賣費=公賣價格),由各省公賣局規定。商店販賣酒類時,均須于包裹及盛儲器具上分別貼用公賣局印照,方準出售。凡在本省運銷的,經甲區公賣局檢定,貼有印照者,運至乙區,勿庸再貼;運往他省銷場,仍應由該處公賣局檢查價格,加貼印照。印照上標明分量。
公賣分局在所轄區域內得派巡丁緝查私酒,或商由該管縣知事,加派警察,幫同辦理,并準鄉鎮團首鄰近舉發。查獲私酒由主管局變價,一半充公,一半充賞,不得私自處理。公賣分局對分、支棧也進行稽查,規定了罰則。分、支棧代征公賣費如不照定章,私自增減者,應按照增減額加3倍處罰;分,支棧如與酒商串通舞弊或有其他妨礙之事,查明屬實,取消其經理人之資格,重者沒收其押款;酒商若有販運或制造私酒,經發現后,貨物沒收,并得加倍處罰,違章三次以上者停止其營業。
家釀自飲者,須經公賣局許可給照,每家每年以100斤為限,仍照章征收公賣費。無照者一律嚴禁。
酒類公賣制只限于土酒,不適用于洋酒和啤酒。
公賣費、押款、罰款、私貨變價等公賣收入屬于中央的財政收入,與留省備用之款不同。各省公賣局應將所收款項就近繳存各該省支金庫,并按月列表報部,聽候核撥,地方
不得自己使用。但各分棧得從代征公賣費內提取5%為“利益金”(后加于支棧之二厘五,故統名為七五利益金,亦有不止七五者)。
值得注意的是,民國初年,開辦了酒類特許牌照稅。酒類特許牌照稅是北京政府在實行公賣制的上一年開始實行的。當時財政部以庫款奇窘,考慮到煙酒兩項具奢侈品性質,為消費物大宗,各國均重課其稅,以示寓禁于征之意,乃籌議加征煙酒兩項之稅。辦法是實行販賣煙酒的特許稅,即開征煙酒特許牌照稅,也是一種特種營業稅,酒類的牌照稅就和煙一起在一個條例中公布施行。條例規定酒類營業分為整賣(批發)和零售兩類,各類酒商營業須經官府批準,納稅領取特許牌照。牌照稅于1年內分兩期完納(1月份,7月份)。批零兼營、煙酒并賣者須領取兩種牌照,各依定額納稅。特許牌照由財政部統一印制頒發,財政廳轉給,準承繼營業,但不許轉賣、讓與或貸用;遺失或污損敘明事由交費補領;停止時須將牌照繳還注銷。征稅官吏得隨時檢查牌照與所報等級是否相符。無牌照而營業者,除補稅領照外,并予以處罰。初犯者處以一期稅額3倍之罰金;再犯者處以全年稅額3倍之罰金;三犯者不得再經營酒類營業。批零兼營、煙酒并賣而僅領取一種特許牌照者也使用以上的罰則。違反牌照稅條例的其他規定,也要受到輕重不同的罰款處分。
北京政府在先后舉辦特種牌照稅和實行公賣制后,過去征收的酒稅酒捐既不能與公賣費統一并征(即“并稅入費”),以期整齊,更不能予以廢除,坐虧稅入,實際情況是沿用舊制,且稅率有所加重。民國建立后,清末各種酒稅捐沿襲下來。從稅的性質而論,有屬于出產稅性質的釀造稅,有特許稅性質的缸照稅和燒鍋稅(鍋帖捐),有屬于通過稅性質的酒厘和常關稅,有屬于銷場稅性質的行賣錢捐、買貨捐、門銷捐、坐賈捐、落地稅等,有屬于原料性質的曲稅。從征稅的標準而論,有以容器為準,有以貨物重量為準,有以貨物品級為準,有以賣價為準,還有以商鋪為準的。此外,北京政府因經費不敷,還責令各省于原有收入外議加煙酒稅款若干,作為中央專款。省與中央兩級都要錢,這樣一來,酒稅捐就大大增加了。
二,南京政府時期的酒制和酒稅
國民黨南京政府成立之后,國民黨在大陸統治的前期,實行了土酒、洋酒分別征稅的辦法。對土酒在繼續征收公賣費稅的基礎上,開辦了七省土酒定額稅;對洋酒則先后實行了機制酒販賣稅和洋酒類稅、啤酒統稅,此外對牌照稅和公賣法也作了相應的修訂,并公布了《煙酒公賣暫行條例》。這樣,國民黨政府就把北洋軍閥政府大量財政收入的公賣制,
承襲下來了。
抗日戰爭期間和抗日戰爭勝利后,專賣法和稅制有了很大改變。抗戰開始,南京政府以抗戰為名,將各省土酒一律加征五成。不久,公布了《國產煙酒類稅暫行條例》,規定一律按“統稅”原則征稅。所謂統稅,即是將過去繁雜的貨物稅捐,而代之以一物一稅的內地稅制,一稅之后通行無阻。統稅屬國家,地方不得重征或截留,全國采用同一稅率,中外商人同等待遇。啤酒亦行統稅。國產酒類稅制的實行意味著公賣費制的廢除,過去未實行定額稅制而仍按舊法征收公賣費的地區,至此稅制歸于統一。在公布暫行條例稍后,還頒布了《稽征暫行條例》。規定酒類由制造商繳納,子每季或每屆新酒制成報請當地稽征機構,派員驗明,按率征稅,發給完稅照,并加封實貼印照,零星賣者,則加蓋稅照戳記,不得外運。酒的起運,則加蓋“本銷”或“外銷”戳記,制造商、販賣商均需登記、領證,方能營業,停釀停業也要登記核準。違犯規定者,按情節輕重處罰。
上一篇:抗戰時期晉冀魯豫邊區政府的酒類專釀專賣
下一篇:清代的酒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