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四川省成都市新都區人民法院對新都區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的羅某等五人生產、銷售偽劣產品一案作出一審判決,認定羅某等五人受雇生產酒精勾兌的“長城”、“華夏”等品牌紅酒,金額高達70余萬元,構成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綜合量刑情節后分別對五名被告人判處了10個月至1年2個月不等的有期徒刑。
據查,被告人羅某等五人先后于2011年至2012年2月期間受聘到新都區龍橋村6組梁某經營的新都區龍橋鎮釀宴葡萄酒廠打工。該葡萄酒廠以酒精、葡萄原汁、亞硫酸等原材料采用勾兌方式制作偽劣葡萄酒,灌裝后粘貼中糧集團旗下長城、華夏等商標對外銷售。
其中,被告人周、覃、吳、唐四人主要負責清洗舊瓶、粘貼商標、打包裝箱,被告人羅某某除參與舊瓶清洗等生產環節外,同時負責偽劣葡萄酒的勾兌、制造工作。
2012年5月17日16時許,公安機關接舉報后,在釀宴葡萄酒廠將正在參與生產的五名被告人抓獲,從該生產窩點現場查獲大量假冒中糧集團旗下的長城、華夏商標的系列葡萄酒,經鑒定,假冒中糧集團所屬商標的葡萄酒共計價值人民幣70余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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