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近日,云南省曲靖市麒麟區檢察院收到梅剛林、陳海英假冒注冊商標一案判決,兩名被告人均被判處有期徒刑二年,緩刑三年,并處罰金5萬。
經審理查明,被告人梅剛林、陳海英夫妻二人在沒有生產、經營茅臺酒資質的情況下,在貴陽市小河區珠江路八一水庫2-2室其租住地大量收購酒店客人喝剩下飛天茅臺、十五年、三十年茅臺酒、茅臺王子酒殘液及茅臺酒瓶、茅臺酒包裝等,通過在茅臺酒瓶上鉆孔,使用注射器往瓶中灌注低檔酒等方式制作假冒偽劣的茅臺酒。2015年7、8月間,二被告人伙同秦澤友(另案)將兩百余瓶假冒偽劣的茅臺酒從貴陽運輸至麒麟區,通過吳學榮(另案)將酒賣予楊輝等人,非法獲利176050元。經貴州茅臺酒廠有限責任公司鑒定,在麒麟區查獲的這些茅臺酒都不是貴州茅臺酒廠有限公司生產(包裝)的產品,屬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該案經麒麟區檢察院提起公訴,法院遂作出上述判決。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侵犯知識產權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中“已銷售的侵權產品的價值,按照實際銷售的價格認定”“未銷售的侵權產品的價值,按照實際標價或者已經查清的侵權產品的實際銷售平均價格計算”的規定,本案中,梅剛林夫妻二人先后四次將酒買予他人,第一次為現金交易,銷售茅臺酒6瓶,每瓶630元,共計3780元。第二次銷售有刷卡消費單和短信內容證實梅剛林等非法獲利45400元。第三次交易數額也有刷卡消費單和短信內容可以證實,梅剛林等人獲利35200元。第四次交易被公安民警當場查獲,查獲30年茅臺2瓶,15年茅臺15瓶,茅臺酒89瓶。根據兩高的司法解釋,按照可以查清的侵權產品實際銷售平均價格認定,30年茅臺4300元一瓶,15年茅臺1800一瓶,茅臺酒630元一瓶,共計91670元。綜上,嫌疑人梅剛林、陳海英非法經營數額共計17605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