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相關事記:
1956 年3 月,按照湖北省進出口公司的信函要求,始將“苔”改為“臺”。
1956 年前,茅臺酒瓶沿用的都是仁懷縣本地產的土陶瓷瓶。造型上有兩種,一種為葫蘆型,形似酒壇;一種為三節(jié)型。因為這兩種瓶子裝酒滲漏大,貯存難,1956 年輕工業(yè)
部曾要求有關部門試制一節(jié)型的新瓶,并在江西景德鎮(zhèn)特別聘請了兩位八級制瓶工藝師專門進行新酒瓶的試制,做成的瓶子,滲漏現(xiàn)象雖然減少,但由于外形不美觀,最終沒有被
采用。
1956年茅臺酒廠為了有效地打擊一些國外商人制造假冒茅臺的不法行為,先后在馬來西亞、新加坡等國家和香港等地區(qū)辦理了商標注冊手續(xù),旨在保護茅臺酒的合法權利和國際
聲譽,使茅臺酒出口貿易得以正常進行。同年,外貿部駐香港辦事處人員親赴茅臺酒廠研究茅臺酒包裝問題。
1956年茅臺酒頂部、底部細節(jié)